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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配額
到台工作之外籍勞工需事前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配額後,與雇主簽訂合約和取得工作簽證後,始可合法入境工作。
勿用非法外勞
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非法聘雇外勞者,需處以 75 萬元罰鍰,甚至面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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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居留證
1. 外籍勞工初抵台時,應先至移民署辦理按奈指紋及在台工作居留證。
2. 居留證之有效期為一年,本公司會協助外勞 一次辦理 2 年期效之居留證,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定期體檢
1. 衛生署規定外勞來台工作,須於入境後 3 日內做第一次身體檢查。
2. 入境後之第 6、18、30 個月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做定期體檢,體檢費由外勞自行負擔。
3. 雇主應協助外勞準備大頭照片一張,以利體檢辦理。
辦聘雇許可函
外籍幫傭、看護工於入境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辦理聘雇許可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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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
1. 必須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保,外勞負擔 30%(約 256元 / 月),雇主負擔 60%(約 990元 / 月)。。
2. 加保日為外勞入境日;退保日為退保原因生效日,如:離境日、逃跑日......
3. 加退保收件日以每月 12 日為截止日;(加保)入境當月皆計算在內,(退保)退保當月皆不計算在內。
4. 本公司可協助外勞加入健保,每月保費則請雇主協助按月繳交,逾期會有滯納金。
5.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由外勞自行繳納。
勞工保險
1. 機構看護,雇主需協助外勞加入勞工保險,計算公式為:投保薪資(約17880 / 月)
* 普通事故費率 7.5% * 個別負擔比例
2.外勞負擔 20%(約282元 / 月),雇主負擔 60%(約 986元 / 月)。
意外險
1. 依合約規定,合約期間雇主須對於外勞因工受傷及工作安危負責,所以家庭幫傭及
看護工,最好加保意外險。
2. 意外險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通常投保以一年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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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1. 月薪不得少於最低基本薪資,家庭類(新台幣15840元),機構類同廠工規定(新台幣18780元)。
2. 依薪資表上所載之金額直接付給外勞,並務必要求簽名於薪資表上。
3. 若外勞直接要求調高薪資,請通知本公司協助處理。
4. 本公司不鼓勵雇主主動多給付額外薪資,若有必要,請先與本公司聯絡,避免造成管理上之問題。
5. 若有其他額外薪資,需詳細明載於薪資表上,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加班費
1. 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所外勞應雇主要求放棄休假日而工作,雇主應額外給付加班費。
2. 加班費之計算以日薪計算,計算基準是以月薪除以 30天,即為一日之薪資 。
3. 加班費需與薪資同時發放。
其他規定
1. 外勞簽妥之薪資表請雇主妥善收妥,以利外勞離境時結清及釐清金錢關係。
2. 依照勞委會規定,雇主預扣之所得稅款,應以外勞之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戶頭存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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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若未休假,應發與加班費;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需額外給付加班費。
3. 因病愈請假,雇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超過 30 天,其當日薪資折半發給。
4. 外勞休假,需告知雇主去處,雇主最好先與外勞協議返回時間。
5. 外勞若有事要請假回國,須於返國前2週提前通知雇主,並負擔衍生費用。
特別休假
1. 當外勞工作滿一年後,再續約一年,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 7 天。
2. 外勞若要利用特別假日回國探親,須於返國前2週提前通知雇主,並自行負擔衍生費用。
3.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需給付外勞薪資。
4. 若外勞放棄特別休假,則雇主需給付 7 日的加班費,並於次年(第24、36月),連同當月薪資一併發放。
返鄉規定
1. 外勞於聘雇期間要請假返國,須於返國前2週提前通知雇主(緊急事件除外),並負擔衍生費用。
2. 返國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
3. 外勞返鄉探親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預扣之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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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來台工作每個月須繳納就業安定基金費,勞委會於每年 1 . 4 . 7 . 10 月寄發繳交通
知單。
2. 家庭幫傭每月繳5000元、家庭及機構看護每月繳2000元。
3. 煩請務必準時繳交,逾期將課以滯納金,如欲查詢繳交狀況請前往勞委會網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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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課稅年度(1/1~12/31)內在台居留日數未達 183 天,按所得之 20% 扣繳。
2. 同一課稅年度(1/1~12/31)內在台居留日數超過 183 天,按所得之 6% 扣繳。
3. 上一課稅年度未居留滿 183 天,本年度需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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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除非:
一、被照顧人病情轉好或死亡。
二、雇主經濟狀況不佳。
三、雇主與外勞有重大糾紛,否則外勞不得轉換雇主。
2. 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勞,應向勞委會報備,並將不適任外勞遣返,才能辦理遞補手續。
3.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解聘外勞。
4. 雇主因故遣返外勞時,因要求外勞簽具切結書。
食宿安排
1. 雇主應免費提供外勞食宿。
2. 非經雇主同意,外勞不得外宿。
3. 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將其食宿費用折算現金。
4. 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及住宿環境。
5. 外勞對於雇主家的物品需愛惜使用。
6. 外勞不得帶朋友回雇主家住宿。
7. 雇主與外勞盡量避免同時同桌吃飯。
8. 最好先預留飯菜另外給外勞吃。
9. 外勞應隨時注意雇主家的水、電、瓦斯安全。
10. 外勞應隨時注意雇主住家門戶安全。
11. 外勞應隨時保持雇主居家環境整潔。
工作時間
契約上雖未明定外勞之工作時間,但雇主應給予足夠的作息時間及8小時休息時間。
工作內容
1. 依就服法規定,外勞僅能依僱傭合約載明之內容從事勞務服務,其餘工作皆屬違法。
2. 指派所聘雇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可處新台幣 3~15 萬元之罰鍰,
經糾舉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聘
雇許可。
3. 由於家庭監護工及家庭幫傭有關家務部分之分際較難一一釐清,依勞委會解釋,如與原許可工作相連且不涉及
營利者,基於社會通念,則可視為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範圍。
合約期限
1. 合約有效時間為 2 年,至多可展延 1 年,3 年期滿離境後,可再兩次申請來台,故最長可在台工作 9 年。
2. 雇主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經濟狀況不佳、被照顧人死亡、與外勞有重大糾紛......)外傭可留台申請轉換
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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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要求終止原因
1.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2. 拒絕雇主之合理指示及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偷竊或違法佔有他人物品。
6.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7. 對受照顧人做出傷害行為。
8. 經仲介公司見證,警告三次者。
9. 受僱期間在台懷孕或結婚。
10.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
【外勞】得要求終止原因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與以性侵犯。
3. 雇主調派其到非契約規定之工作場所。
4. 雇主任意將其派與他人使用。
5. 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依政府現行規定:
若有提前與外籍勞工解約之情事(非期滿解約),雇主需於外勞離境前14天,通報
所屬各縣市勞工單位進行勞資協商審查,以確保勞資雙方無任何糾紛,始得解約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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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待外勞於離境時交付。
2.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其回國後無法追討。
3. 外勞工作期滿離境之機票費,依勞動契約規定,應由雇主負擔。
4. 除機票以外之衍生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需外勞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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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隨時掌握外勞生活狀況,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
2. 外勞若有異常行為,如:電話變多、工作不專心、經常攜出行李....,請提高注意並與本公司聯絡。
3. 本公司會不定時派出諮詢翻譯人員,屆時請雇主與本公司配合。
4. 若與外勞發生溝通不良,亦請雇主與本公司聯繫。
5. 與外勞相處,尊重、關心、恩威並施,才不易產生管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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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了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對女性外勞之交友情形應予以注意,但不失尊重。
2. 若有必要時,請隨時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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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疾病時,可使用健保卡就醫,但是掛號費由外勞自行負擔。
2. 外勞若有意外傷害時,除全民健保外,若有加保意外險,可依此申請理賠。
3. 外勞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負擔外勞後事後送處理,若有加保保險,可依此申請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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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勞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
2. 外勞 2 年工作合約期滿之返國機票,由雇主負擔。
3. 中途解約之責,歸責於外勞,回程機票由外勞負擔。
4. 中途解約之責,歸責於雇主,回程機票由雇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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